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