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办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后,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