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第五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办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后,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