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申办人应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申办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拟建地址;拟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办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拟建地址;拟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