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区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