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