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项目: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托方《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委托方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委托生产合同;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的三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