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因故终止委托生产合同的,委托方应按原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