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按药品GMP进行生产,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