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相符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且具有与生产该药品相适应的生产与质量保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