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遗失《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原发证机关核准后,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