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