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