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