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