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