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