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