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