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以下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