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七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