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六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