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十二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