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六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