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