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三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