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