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