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三十五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