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完成临床试验后,受让方应当将临床试验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