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审评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其对照药品应当为转让方药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的、已上市销售的产品。转让方仅获得《新药证书》的,对照药品的选择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指导原则执行。 引用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