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进行技术转让。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申请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取得相应品种的定点生产资格。 放射性药品申请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取得相应品种的《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