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药品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为药品生产企业,其受让的品种剂型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