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