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