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