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境内持有人发现出口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进口国(地区)药品监管机构和采购方,需要在境外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进口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实施召回。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