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