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