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五十七条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五十七条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五十七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