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自产品成型(包括成型)以后各工序其洁净度要求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相同,据此要求,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