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