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药包材执行新标准后,药包材生产企业需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 药包材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自发生变化三十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