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2001年) 九、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2001年) 九、 九、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包装、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文字。民族药可增加其民族文字。企业根据需要,在其药品包装上可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获我国专利的产品,亦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的种类。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