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第七条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