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第四条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