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的所有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的试验用药品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