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五十四条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品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