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持续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