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申办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或提出终止试验的报告及其理由。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