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一项临床试验。申办者通常为一制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和机构。若申办者为一外国机构,则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按中国法规履行规定的责任。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申办者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