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尽早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其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同意。 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不同意。 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